6 月3 日,七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 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王某曾任七师某团基层连队的连长。2014 年7 月4 日,为筹集其所购买的门面房款,她向该团土地承包户张某表示最近手头缺钱,是否可以借20 万元给她,并表示可以用连队南边的200 多亩荒地的承包权顶账,张某当时未表态。几天后,张某打电话告知王某,同意要该连200 亩荒地的承包权,并告知王某将其银行卡的卡号发给自己。2014 年7 月10 日,张某将20 万元转入王某的银行卡中。王某将张某给其转账的20 万元用于支付其购买的门面房款。
随后,王某带着张某去看连队南边那片地,并许诺将该片荒地交给张某承包,同时承诺待该地基础设施完善后订立正式的合同。
2014 年7 月13 日,七师纪委办案人员核实该团在土地开发过程中,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纪情况时,王某主动向办案人员陈述其在任连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收受贿赂20 万元,此款用于其购买门面房使用。2014 年7 月28日,七师纪委将王某涉嫌违法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2014 年7 月29 日,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4 年8 月15日,被告人家人向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20 万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承包土地为由,向他人索要承包土地的好处费20 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为交纳其购买门面房房款向他人索贿,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七师纪委办案人员核实该团土地情况时,能主动向办案人员陈述其在任连长期间收受贿赂20 万元用于购买门面房款的事实,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缴了全部赃款,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
因此,该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