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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乱人眼 法院“喊打”不手软

时间:2012-11-01 13:44来源: 作者:收藏
   刘吟秋 周元卿

  随着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讼日益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然而与此同时,借助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基于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加强了对规制虚假诉讼工作的调研,并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伪造合同涨提成 离职经理受刑罚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今年5月28日,在海淀法院第二法庭,审判长张鹏正在对一起涉及虚假诉讼的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由于近年来虚假诉讼频现,数量日益上升,此案引起了普遍关注。

  2007年4月,王某应聘到某公司担任零售经理一职,负责经营建材洁具。一年多以后,该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2009年3月,王某持伪造的销售合同及含有业务提成条款的劳动合同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业务提成款80万元及拖欠的经济补偿金20万元。同年4月,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各项费用近80万元。

  在仲裁中获胜的王某仍心存不满,2009年5月15日,他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90万元。承办法官陈昶屹发现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破绽:合同约定拉来业务就能提成4%,而不是业务款缴付后才能提成,这明显不符合常理。于是在开庭中,他反复向某公司确认合同的真实性。

  而同时,某公司发现王某提供给仲裁委的合同是伪造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8月,考虑此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院依法中止了民事审理。

  2011年10月26日,公诉机关向海淀法院就王某涉嫌诈骗一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提供的所谓“劳动合同”与该公司使用的正规合同有明显不同,且公安机关从王某住处起获了盖有某公司公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书及笔记本电脑,并从该电脑中查出与涉案劳动合同书格式、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综合该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涉案劳动合同系王某伪造,认为王某使用伪造的劳动合同虚构事实,要求公司支付巨额赔偿款,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王某提起上诉。

  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一案的宣判,对那些以身试法、为达到非法目的提起虚假诉讼的犯罪分子及潜在人群,起到了有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张鹏说,“这对于遏制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连线法官

  虚假诉讼凸显职场诚信危机

  据悉,对王某这种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以诈骗罪判处刑罚,这在海淀法院尚属首次。为了进一步了解劳动争议案件中虚假诉讼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该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张江洲。

  “2010年初,海淀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过程中,我们接触到了许多虚假诉讼的情况。”张江洲说。

  据张江洲介绍,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虚假诉讼主要表现形式为:原、被告双方串通转移公司财产。比如员工起诉公司要求集中支付工资奖金100万元,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也表示同意,法院作出判决后公司就将此款项用于给员工发放工资、奖金。因为工资应优先支付,所以这种方式就可以规避债务受偿,实质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部分员工利用在职期间参与管理的便利,在离职时拿走用人单位留存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在空白纸张上私自加盖单位公章,之后起诉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关提成、奖金等。另外,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伪造代理协议擅自提起诉讼,获益归自己所有。如仲裁程序结束后,代理律师利用掌握的相关材料,未经劳动者允许擅自提起诉讼。

  “虚假诉讼的出现,凸显了当前劳动关系中的信任危机和诚信危机。”张江洲认为,“但即便在诉讼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我们也没有充足的理由认定行为人犯罪,就无法采用发送建议函的方式建议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调查。”

  在没有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之前,劳动争议审判庭采取了多项举措从源头上预防虚假诉讼的出现,确立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双保护原则”,即在审理案件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社会公平秩序基础上的劳资利益平衡。特别是因企业管理不规范导致个别职工滥诉的情形,法院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一致性出发,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与对立情绪,并进一步深化“法官回访、行业校正”制度,加大对相关行业的司法指导力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规避摇号花样多 竟拿法院作工具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颁布实施,要求北京市小客车车辆牌照必须通过摇号方式取得,一时间出现了一“号”难求、“有钱也买不着车”的局面。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正因如此,有些人打起了法院的“主意”。

  2011年8月,毛先生持一张借据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据中写明,利先生于2010年4月10向毛先生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于2011年5月23日前偿还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毛先生多次追讨无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利先生表示同意毛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手上没钱,希望能用仅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抵消这笔欠款。承办法官莫泰京见双方的调解意愿如此之高,而且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便觉得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我就相关的借款细节分别询问了双方,结果发现双方述说的并不一致。”莫泰京说,“这就更让我提高了警惕。”在莫泰京的进一步缜密询问之下,毛先生和利先生终于露出马脚,均承认虚构了借款关系,想通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达到车辆过户的目的。法官识破了这是一起虚假诉讼以后,向双方释明了不利的法律后果,毛先生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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