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兴业网团旗下网站·中国农业百强网站(科教文化类十强)
用户名: 密码:   注册帐号 忘记密码?
中国农民网 | 最具影响力的中国农民门户网
当前位置: 农民网 > 法制天地 > 举案说法 > 不定期房屋租赁 房东可随时解除合 返回首页

不定期房屋租赁 房东可随时解除合

时间:2012-11-01 13:44来源: 作者:收藏
  去年3月,原告杨先生与被告王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绍兴县柯北工业区的一套面积56平方米的住宅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一年,租金每年13000元,并约定物业费、水电费、空调费、有线电视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签订合同后,王先生当即支付租金13000元及押金3000元。今年3月房子到期后,王先生对杨先生说,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够延期支付房租并继续租赁房屋。但是杨先生不同意,双方也未再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今年7月,杨先生更换了该出租房的门锁,致王先生无法再继续使用房子。

  在王先生租赁期间,杨先生还缴纳物业管理费1662元、空调电费1135元。一个星期后,为了解除与王先生之间的租房合同,并拿回延期的四个月租金,杨先生把王先生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先生辩称,因为原告将房屋出租时保留了一把钥匙,致使他房内的东西缺失。房东更换房屋的门锁后,他的个人物品还在屋内,无法使用。因此,他认为原告存在过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双方的租赁关系即转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原告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即日起解除,扣除押金3000元外,租客还需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电费等费用3516.4元。

分享到:
    
------分隔线----------------------------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友情链接(按推荐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