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王先生当即支付租金13000元及押金3000元。今年3月房子到期后,王先生对杨先生说,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够延期支付房租并继续租赁房屋。但是杨先生不同意,双方也未再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今年7月,杨先生更换了该出租房的门锁,致王先生无法再继续使用房子。
在王先生租赁期间,杨先生还缴纳物业管理费1662元、空调电费1135元。一个星期后,为了解除与王先生之间的租房合同,并拿回延期的四个月租金,杨先生把王先生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先生辩称,因为原告将房屋出租时保留了一把钥匙,致使他房内的东西缺失。房东更换房屋的门锁后,他的个人物品还在屋内,无法使用。因此,他认为原告存在过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双方的租赁关系即转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原告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即日起解除,扣除押金3000元外,租客还需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电费等费用35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