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宋芳科通讯员苏晓斌)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可天水市麦积区一外嫁女却将娘家的村委会和村小组告上法庭,讨要7000元补偿款。昨日记者从麦积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为村小组不给外嫁女发放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村小组给外嫁女发放7000元补偿款。
村委会将外嫁女区别对待
天水麦积区女子张雪2009年底和城镇职工陈俊结为夫妻。不过张雪虽然外嫁,但是还保留娘家农村的户籍。2010年4月,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按照人头划分 每位村组织成员可以领到7000元补偿款。为此张雪到娘家的村上领取该款,却被告知她无权领取。对此村上解释,张雪已经出嫁,他们也多次催促张雪将户籍关系转走,但是张雪有实际困难没有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所以村上虽然留下张雪的户籍,但并不代表张雪是村上人。张雪表示,她虽然外嫁,但是户口还在村上,所以她属于村集体成员,就应该领取补偿款。为此张雪将村小组和村委会一起告上了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村小组和村委会发放她的7000元补偿款。
就在该案调查的时候,张雪却意外死亡,张雪的丈夫陈俊以及张雪的父母有继承权。对此,张雪的丈夫陈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由此张雪的父母接过了女儿的维权官司,希望能为九泉之下的女儿讨一个公平的待遇。今年3月,该案在麦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村委会出示了村上制定的相关制度,该制度明确显示根据村民集体讨论,外嫁女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无权领取补偿款,这也是根据村上人多地少的实际来决定并得到村民拥护的。在该案开庭后,法官又陆续接待了该村来法院反映情况的群众,大家都坚决反对给外嫁女张雪发放7000元补偿款。
法院审理:补偿款应同等发放
面对村集体制定的规定和村民的坚决反对。法院审理认为,张雪虽然是外嫁女,但是其户口依然留在村组织,而且还依赖土地生活,所以符合村集体成员的要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补偿款,而不能因为其外嫁就剥夺其合法权益。为此法院又给来访村民做了大量法律解释,得到了村民的认可和支持。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村组织发放张雪补偿款7000元,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由此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陈旧观念。
(文中人物系化名)
说法
记者:本案胜诉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嫁出去的张雪并未将户口迁走,如果张雪已经将户口迁走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律师:如果张雪的户口已经迁出,那么她就不是该村集体经济成员,所以自然丧失了领取村集体补偿款的权益。当然张雪的其他权益如继承权等,并不会因为她户口迁出村子而消失,因此还是可以说明嫁出去的女儿不是泼出去的水。
记者:本案中村上有相关规定,嫁出去的女儿无论户口是否在村上都无权分割补偿款,而且这个规定是村民赞成的,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首先村上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不能违反我国的法律和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张雪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张雪要求分割村集体补偿款的要求应该支持,村上的制度和法律发生冲突,应该以法律为准。
记者:那是否可以说村上制定的“嫁出去的女儿无论户口是否在村上都无权分割补偿款”的这一条规定违背相关法律精神?
律师: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村民集体组织的重大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由集体成员决定。本案中村民分补偿款的规则是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所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户口落在某村,并不是一律具有该村集体成员资格。所以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记者: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征地补偿等带来的利好,一些地方农村户口比较吃香。大家认为把户口落在这里就会得到回报,这种想法是否正确。
律师:户口落在某村,并不是一律具有该村集体成员资格,确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必须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二、哪块土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其就是拥有该块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农村居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的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的权利。根据以上三条,很多问题就很好判断。对于“空挂户”人员,其仅是迁入户口,并不需要该集体组织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故“空挂户”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一个固执的概念在现代社会引发不少矛盾。嫁出去的女儿到底有哪些权益?在一些地方农村户口吃香的情况下,将户口落到农村是否会被认可?今日我们邀请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刘斗文律师结合本案为读者朋友解读法律关系。
作者:宋芳科苏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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