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刘建 通讯员王俊莎 去宁夏旅游的黄女士在游玩项目“沙漠冲浪车”中造成腰椎体骨折。经历伤痛的黄女士告上法庭,认为旅游公司及旅游景区应对自己的受害结果连带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旅游公司则认为,黄女士参加的沙漠冲浪车属于自费项目,应当自控风险,且公司已在合同的附属部分提示了风险,不同意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近日,上海市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三方各担责任,判决旅游公司和景区公司分别赔偿黄女士近6万元及11余万元。
■以案释法
仅书面告知风险仍不够
法院认为,旅游公司虽以书面形式告知游客注意事项,但该注意事项未及细化且又无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曾口头告知予以弥补,故仍需担责。景区方面未能更为全面地履行安保义务,也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本人,法院认为其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于自身的身体条件有客观的认知,如其不能结合现有风险提示,对自身所能适应的环境、可参加的游戏种类等作出合理范围内的预判,可视为其自身存在过失,也需自行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