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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夫妻间借款 离婚仍应返还

时间:2012-06-12 16:51来源: 作者:收藏

  一般来说,婚姻是夫妻之间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双方未约定婚前债务因结婚而混合,那么离婚后,该债务仍有效存在,债权一方仍有权向债务一方主张清偿。

  案情回顾——

  张先生因做生意,向林女士们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其中10万元直接用现金支付,另10万元由其他方式支付。后二人在共同合作中产生感情,并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屡屡吵架,于是,林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法院认为二人之间的20万元借款与离婚一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未作处理。

  林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先生给付自己20万元欠款,同时出具了张先生所打欠条。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该欠条是自己和林女士结婚前,为表明自己的真心所写的。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先生偿还林女士借款人民币10万元。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有规定。

  本案中诉争的20万元借款,虽然林女士提交了借条,但该借条只是反映了借款的意思表示,作为出借人,林女士主张其将10万元现金直接交给了张先生,张先生也认可收到了10万元现金。所以,法院对于此10万元借款予以支持。

  对于另外的10万元,虽然林女士陈述了交付借款的经过,但对其该主张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张先生也仅认可收到过10万元,因此,该院对于该10万元借款存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李庆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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