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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擅用儿子房产作担保

时间:2012-06-06 17:54来源: 作者:收藏

  

  本网讯 2008年,叶某向某金融机构借款8.5万元,叶某的朋友卢某夫妇以房产为叶某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经金融机构催收,叶某未履行偿还义务。今年4月,金融机构诉请叶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7万元,卢某夫妇承担担保责任。

  审理此案的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查明,用作抵押的房产所有人为卢某夫妇的儿子小卢,签订抵押合同时小卢为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后经多方协商,卢某夫妇自愿用工资收入为叶某提供担保。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合同法,在为贷款提供抵押时,金融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虽然从合同无效,但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储皖中 刘百军 陈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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