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浩,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当事人经营染疫动物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因群众投诉,2021年4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宁市白沙大道65号云星尚雅名都的当事人经营的南宁市经开区沸沸宠物店进行执法检查,对当事人经营的猫狗进行采样送检。4月12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其中一份样品(编号JKQ/20210408-4)犬细小病毒抗原呈阳性。4月13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身份信息,调取了宠物销售协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书证物证材料,对当事人及其店员进行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测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将编号JKQ/20210408-4样品送广西璞缔恩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PCR检测,向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狗只的市场销售价格询价。查明了本案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1只“纯种白色博美犬”经抽样送广西璞缔恩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10444)显示犬细小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当事人对检测结果确认没有异议,根据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犬细小病毒病属于三类动物疫病,涉案纯白色博美狗只感染了犬细小病毒,为染疫动物。
当事人经营涉案染疫纯白色博美狗1只,进货价为800元,认定市场价格为1000元/只,当事人经营染疫动物货值1000元,涉案狗只已死亡并按规定做了无害化处理,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陈浩身份证复印件。以上2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现场勘验》,《抽样取证凭证》,现场抽样和封样的照片,2021年4月8日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供述:其在场全程见证抽样全过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10444)的犬细小病毒核酸检验结果呈阳性。以上4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犬只染疫;
三、4月27日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供述:摆放在店内的宠物都是用来销售的,其已看过检测报告,对检测的结果没有异议。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染疫动物的事实;
四、4月27日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供述:样品编号:JKQ/20210408-4的狗已经于4月20日死亡并按规定做了无害化处理。1张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编号:JKQ/20210408-4的白色博美犬死亡的照片。以上2份证据证明涉案染疫犬只已死亡,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五、因投诉涉及的疑似染疫犬只已经死亡,相关证据经审查不能证明犬只在出售时已经染疫;4月27日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供述:样品编号:JKQ/20210408-4的宠物是1只博美犬。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行[2021]40号),基准日2021年4月8日,检疫合格博美宠物狗(活体)市场参考价为1000元/只。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染疫动物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2021年8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动监)改〔2021〕504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动监)告〔2021〕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染疫动物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并附上《士官退出现役证》,提出了酌情处罚的如下4点申辩意见:“1.活体为特殊物种,难以把控,经抽验检查,有一例疑似瘟病,该犬已死亡,并自行按规定无害化处理,未销售未违法所得。2.经营的沸沸宠物店现已关闭停业,本人也即将离开南宁市另谋发展,退伍转业自主创业实属不易。3.对于贵局下发的处罚,本人已经严格整改关闭,望贵局酌情处罚。4.本人对给予贵局日常工作带来麻烦深表歉意。”
经调查,本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理由是: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当事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2.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和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南宁市经开区沸沸宠物店的经营者陈浩为本案的责任主体。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也应依法依规进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注销《营业执照》、关店不营业等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染疫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关于“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的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当事人配合调查,以及4月20日当事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对已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畜牧)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第56项关于“违法行为:经营染疫动物;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涉案物流入市场,当事人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裁量幅度:处二点五倍以上(不含本数)四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00元的三点五倍,计35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55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