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危机与农业生产方式——粮食生产中的集体化、资本化与合作化
内容提要:探讨粮食安全,不应只关注耕地、劳动力的投入不足,还应关注农业生产方式。乡村工业化的集体模式被彻底否定,中西部工业化终结;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跨区域务工,无法兼顾农业;耕地的集体所有权受到县以上地方政府的侵蚀,耕地流失;集体经济的衰落导致投入粮食生产的劳动力和耕地不足;大资本兼并土地。这些都导致了粮食安全问题。农业雇工只能获得劳动报酬,低于工业雇工的劳动报酬,从而出现农业雇工荒;资本看中的是土地的非农用途,致使耕地流失更迅速,而组建合作社才是正确的途径。合作社既可以有效地避免耕地非农化使用,又可以有效地调动农业劳动者的积极性。
关键词:粮食危机 乡村集体经济 资本化 合作社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有没有粮食危机的可能性?
主张没有危机的有两类观点。一类拿出“改革 30 年,人口增加了 45%,粮食增产了 60%,而耕地却在减少”的“铁”的统计数据,指出这足以证明“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无关”,“其他投入要素,如劳动力、化肥、农业机械、灌溉等可以代替土地”(茅于轼,2009)。另一类寄希望于进口,认为“中国主动利用国际市场来保障自身粮食安全”,“扩大粮食进口有助于缓解中国主要农产品与耕地的矛盾,降低中国粮食安全面临的风险”,“由侧重国内粮食供需平衡转变到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①。事实上,无论其它要素怎样替代土地,粮食总是在土地上种出来的。投入再多的劳动力、化肥、农业机械、灌溉等,资本离开了土地就生长不出一粒粮食!至于进口,2008 年世界粮食危机中,撒哈拉以南的非洲、拉美穷国失去了对粮食的购买能力,社会陷入动荡的时候,这些国家人民的“需求”并没有让世界为他们生产出承受得起的粮食!
负责任的学者强调粮食危机潜在的可能性。一类研究着眼于全球,分析涉及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富人对肉类、瓜果、生物能源等产品的需求压缩了发展中国家为本国穷人生产粮食的用地,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使发展中国家农业破产,跨国农业公司组成的粮食卡特尔拥有对几乎整个世界农产品市场的绝对控制权,等等(胡莹,2009;张勇,2009;张亮亮、张晖明,2009)。另一类研究着眼于中国,分析包括农村劳动力转移导致农村劳动力短缺,农户家庭资源配置非农化,城市化导致耕地流失,缺乏资金投向农田基本建设导致抵御旱涝灾害的能力下降,等等。这类研究提出的对策包括:加大补贴力度,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提高种粮效益;加快土地流转,使土地向农业大户集中;吸引多方资金投入农业(王新胜、万铀能,2010;赵献林、王爱玲,2009;晋洪涛,2010)。
本文的讨论仅局限于分析威胁中国粮食安全的内因。现有研究几乎涉及了相关的方方面面。进一步的讨论需要把这些看似零散、各自独立的方面——耕地流失、水利建设落后、优质农业劳动力流失、农业资金短缺等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加以解释,这一分析框架便是集体经济的衰落。李昌平(2010)在《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瓦解是未来粮食危机主因》一文中提到了这一点。他指出,20世纪90 年代以来的农村改革,总的趋势是虚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但是,他的分析没有具体解释基本经济制度的虚化怎样导致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不足。李昌平对鼓励资本下乡整合农村各种要素的做法持否定观点,认为扶持资本集团主导农业现代化的主张是危及粮食安全最主要的内因,从而强调维护集体经济的重要性。然而,具有50 多年实践的集体经济既不能有效地保障农民的所有权,也未能带来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甚至无法保障粮食的持续增产。强调集体经济是正确的,但未来的集体经济显然不是传统集体经济的简单延续。
二、乡村集体企业私有化与粮食生产中青壮年劳动力流失
在农业国现代化进程中,农业劳动力不断向非农产业转移是普遍规律。过去的研究往往从乡村工业就地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从而放慢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规模和速度、缓解城市失业的角度证明乡村工业化是成本最小的制度安排,例如托达罗的人口流动模型。然而,如果把两个历史时期相对比——20 世纪 80~90 年代乡村集体企业吸收大量亦工亦农的农业劳动力以及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乡村集体企业私有化浪潮以后,青壮年农民大规模流向大城市,农业劳动老弱妇幼化——乡村工业化则具有另一层影响更为深远的积极意义。农业隐性失业人口(主要是青壮年男性劳动力)转移到非农就业,在增加农村家庭收入的同时,农业优质劳动力出现流失。就地工业化提供了青壮年农民闲时做工、忙时务农的模式。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农业工人不像工业工人那样每天工作10 小时或8 小时。农民利用农闲季节,到本乡本村的企业短暂务工,或利用务工的间歇时间,回到家中务农,离土不离乡,劳动力在农业和工业之间两栖就业,上世纪 80 年代后期乡镇企业每年能够带动1700 多万的非农就业。以 1996 年的数据为例,当年乡镇企业实现增加值 57500 亿元,约占国民经济总量的 1/4;农民人均从乡镇企业获得的工资性收入超过 1200 元,占农民收入的 1/3(张步江,2007)。同时,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问题并没有凸显出来,因为农民在本乡本土的工业就业并没有影响到他们在承包土地上务农。
就地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过程一直持续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之后,农业劳动力开始大规模流动到东部沿海和大城市的工业企业就业。2006 年,中国农村外出务工的劳动力总数已达1.3 亿人,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 26%。在全部外流劳动力中,外出时间在 10 个月以上即基本上可视为常年在外的占53.2%(盛来运,2007)。常年在外是农村外出劳动力中的多数。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再也无法兼顾工业就业和务农,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问题凸显出来,务农的机会成本就是工业就业的最低价格。劳动力投入农业上得到的收益达不到这个程度,农户就会选择把优质劳动力资源投入到工业就业,留乡务农的只能是老弱妇幼,甚至任由土地抛荒,农业优质劳动力危机由此而生。农村发展、农民致富,出路只能是把农业隐性失业人口转移到非农就业;同时,要提高粮食单位面积的产出效益就必须改进传统的耕作制度和种植模式,扩大间作套种面积,提高复种指数,这些都离不开青壮年劳动力的投入。从这个角度看,乡村本土工业吸收一部分青壮年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同时兼顾本乡本土的务农,要优于全部青壮年劳动力离土离乡进城打工,这种模式更适合中国人多地少、依赖提高粮食单产来满足人们粮食需求的基本国情。
那么,中国乡村工业化是如何发生又是如何结束的?为什么难以为继?
乡村工业化的原始积累来自农村社区的集体资源土地和劳动力。这两大要素重新定价的增值收益弥补了以集体名义筹借的银行负债。乡村工业化的载体主要是乡村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财产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是企业所在的乡镇或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农民个人通过如下渠道与企业发生联系:A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和奖金;B失去土地的农民获得粮食供应;C享受以企业利润完成的社区公共福利设施。前两项是劳动力和土地的报酬,算不上是企业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后一项并不具有排它性。因而,农民单独或部分都无权对企业财产行使管理、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处置、收益分配等实际掌握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即乡村经济总公司或联合社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理人选及其工资和奖金以及企业税后利润的具体分配。乡镇一级集体企业的经理由乡镇政府决定,总公司主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与相应的干部级别挂钩,并由乡镇财政支付。因此,乡镇一级集体企业实质上就是农村基层政权所有的企业。
乡村集体企业在上世纪90 年代中后期步入发展的瓶颈,许多企业因为技术含量低、重复建设、规模效益差等原因亏损甚至破产,乡村行政组织(同时也是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企业拍卖、租赁给个人,或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乡村集体企业,允许个别成员入股金额超过其他成员,即经营者可以持大股,这不同于合作经济所要求的所有社员股金数额大体均等;股东依出资比例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遵循“一股一票”原则,不同于合作经济所要求的“一人一票”。这实质上是完全的私有化②。自此,私营经济成为乡村工业的主体。
很多研究试图说明转制后企业发展速度骤降。例如,江阴市转制企业中有 1/3 效益明显提高,1/3 基本维持原状,1/3 萎缩。无锡市 Q 镇 G 村 7 家企业改制后,除 1 家有所发展外,其余几家基本处于萎缩状态。乡镇企业发展速度由 1996 年的 20.99%降至 2001 年的 8.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由 1996 年的 22.07%降至 2001 年的 5.01%(冯曲,2003)。事实上,2000 年以后需要转移出来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主要不在东部,而在中西部。中西部农业转移出的劳动力主要就业地点就在东部的工业园区,就业岗位是由外资和私营企业共同创造的,包括私有化以后的乡村企业。所谓流失的优质农业劳动力,主要是指到东部打工而未留在中西部的青壮年农民。中西部为什么不能组织本乡本土的工业化,使青壮年农民兼顾工业和农业,兼顾家庭致富和种粮保障?20 世纪 80、90 年代乡镇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以广东、苏南最为典型,10 余年后,当中西部地区农村试图效仿这些发达地区利用集体土地、政府贷款、农村廉价劳动力组织乡村工业化的时候,这些地区95%以上的乡村集体企业已经被私有化人为地终结了。在农村社区范围内动员集体资源组织工业化的模式被彻底否定,贫穷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依靠民间个人资本的力量组织工业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东部的土地、资源、用工成本依然低廉的时候,外资和私营企业不会投资中西部,结果就是整个中西部广大腹地的工业化被终结,中国的工业化基本上等同于东部和中西部少数中心城市的工业化,于是,中西部地区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潮汐一般地涌入东部和中西部中心城市的工业,无法兼顾农业,优质青壮年农业劳动力危机由此出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不足与粮食生产的耕地流失
用于粮食种植的耕地通常经由如下几个渠道流失:A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户往往追求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很难遏制其将低效益的耕地改作他用。B生态退耕。从改善生态环境的大局出发,把不适宜耕作的耕地还林还草,提高耕地的整体质量。C自然灾毁。自然灾毁属于人力难以抗御之事。D建设占用。种植粮食的耕地流失中,可杜绝、可防范的便是城市建设占用这一部分。
工业园区、商住房地产开发占用的耕地,其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是土地所在乡镇或村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它应归属于一个整体而不能量化到任何个人。农民个人通过如下渠道与土地发生联系:A在宅基地上取得住房;B在土地上耕作、养殖,获得家庭再生产所需要的粮食和其它农作物、畜产品;C出售粮食和其它农作物、畜产品获得经营性收益。农民单独或部分拥有的只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没有农转非的处分权。农村土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规划、交易谈判、处置、分配土地出让金的整个过程垄断在县级以上政府手中,农民没有与土地的新使用者或县级以上政府面对面谈判的机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具备讨价还价的博弈能力。这是因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理人选由乡镇政府、村组织的主要领导直接兼任,乡镇政府、村组织位于科层级行政体系的末端,要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垂直领导,这样,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转化为事实上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有”。
农村土地征为工业用地、商住房地产用地,所有权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到城市政府,经由后者,土地50 年或70 年的使用权被转移给私人资本。所有权转移就是交易,然而,这种土地交易是不平等的交易。首先,交易的发生与否,不是法律上的所有者表达自由意志的结果。土地一级市场的受让方(县级以上政府)依靠纵向行政体系的命令——服从关系,剥夺了出让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处分权,并代替所有者行使处分权,自买自卖。其次,交易涉嫌违法。法律保障政府征地的公权是为了公共利益。工业用地、商住房地产用地是典型的“资本利益”,根本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最后,交易没有体现土地价格。征地补偿只针对农户在该地块上的种植收益,补偿不超过30 年(一般为10~15 年),征地时一次性支付,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