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南宁茂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科园大道37号广西农业科技市场918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BXN9E。
法定代表人:韦柱军。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5月22日,根据《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0年肥料市场专项整治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jiapusheng嘉普生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抽样送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2021年2月20日,经发函,安徽嘉思顿化工有限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生产并发货给当事人;通过检验结论、产品标签标识和标称肥料登记证比对,认定涉案产品与标称登记证的肥料不同,应认定为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021年3月1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韦柱军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信息,收集了相关书证、物证,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肥料的来源、数量、价值和进销货等情况。至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
当事人销售的jiapusheng嘉普生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包装标称:jiapusheng嘉普生,商标:德尔威真补,生产企业:安徽嘉思顿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11053号,执行标准:NY1107-2010,限量标准:NY1110-2010,主要技术指标:N+P2O5+K2O≥60(20-20-20),B+Zn:0.2-3.0%,规格:10kg]经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N+P2O5+K2O检出值为59,低于标示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标称农肥(2018)准字11053号肥料登记证中的产品登记技术指标为N+P2O5+K2O≥50%、B+Zn:2.0-3.0%,与涉案产品包装标示的主要技术指标差别显著,属于不同肥料产品的技术指标;检验结果显示涉案产品N+P2O5+K2O的含量高于肥料登记的内容而接近产品标称的含量,证明涉案肥料本身与标称登记证的肥料不相同;综上认定涉案肥料为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涉案肥料,进货2吨,进货单价10000元/吨,销售单价110元/包,共销售13包,违法所得1430元,货值2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韦柱军身份证复印件。以上2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韦柱军在《询问笔录》供述:“jiapusheng嘉普生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货2吨”,以及供货方安徽嘉思顿化工有限公司发货单存根,以上2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
三、当事人核实的《销售台账》复印件证据,结合当事人询问笔录供述情况:“jiapusheng嘉普生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全年销售出去13包,销售单价是110元/包”,以上2份证据证明该批次jiapusheng嘉普生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销售情况,销售收入总额为1430元;
四、《询问笔录》、涉案产品和现场照片等共同佐证当事人经营涉案肥料的事实;
五、检验报告、产品标签、肥料登记证等共同证明涉案产品为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
2021年8月23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肥料)告〔202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当场书面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5天的陈述申辩期间,愿意纠正违法行为和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3项关于“违法行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裁量幅度: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不含本数)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共计357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596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