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莫霜华,女,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海心宠物诊所经营者;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海心宠物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无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未经兽医执业注册的情况下开具了2份动物诊所处方笺。12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物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了案件事实情况。
当事人无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于2020年10月3日至10月10日间,在南宁市海心宠物诊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出具了2张处方笺、对宠物猫开具了药品和进行注射,并收取了诊疗费,情况如下:一、2020年10月3日,海心宠物诊所处方笺档案号:P00357,诊断:肠炎,使用兽药名称:美洛昔康,单位:支,数量:1,金额:30.0元;拜有利注射液2.5%,单位:瓶,数量:1,金额:15.0元;二、2020年10月10日,海心宠物诊所处方笺档案号:P00010,诊断:膀胱炎,使用兽药名称:宠艾诺,单位:支,数量:2,金额:50.0元;猫宠舒灵,单位:片,数量:20,金额:200.0元。以上两次诊疗活动收费共计295元。至案发时,当事人无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2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莫霜华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宠物诊所处方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 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3.当事人分别在2020年10月3日、10月10日对程女士和邓女士的宠物猫开具的海心宠物诊所处方笺(档案号分别为:P00357,P00010)证明:当事人对的宠物猫的诊疗活动的收缴费为:295元。
4.南宁市青秀区农业农村局复函,诊所公示栏悬挂的执业兽医师冯海《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兽医师执业证》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未经兽医执业注册的事实。
2021年5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动监)改〔2021〕313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动监)告〔2021〕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了申请减轻处罚的如下5点申辩意见:1.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不再出具处方笺,且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友好;2.根据原2018年种植业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违法案值在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本案案值295元,远低于5000元,没有危害社会,积极改正,并未再犯,于违法程度“严重”不符;3.拟给予7000元额度的罚款实在巨大,惩罚大于教育,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背道而驰;4.本人动物医学专业毕业,有2年工作经验,曾报考执业兽医资格证,开处方时经过执业兽医师同意或是顾客复诊,未发生事故、纠纷;5.诊所为夫妻店,小本经营,开业时间一年半,创业前期投资压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力承受数额巨大的罚款。
经调查,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原则上不予采纳;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桂农业规〔2018〕3号)第八十五条“四、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一般: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不含本级)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5元;
二、罚款人民币4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79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5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06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