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阳镇石岭布社区原党支部书记钟志浪在2007年7月至8月,在石岭布社区居委会的店面地盘对外销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两次将居委会集体财物5.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14年8月,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钟志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五年。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钟志浪开除党籍处分。
飞剑潭乡柘源村党支部书记张全锋对在2013年4月清明节,柘源村张姓村民以及在宜春城区、金瑞镇属同一张氏先祖的人员在参加完集体扫墓后聚餐,共消费1100元,在柘源村村账中予以报销的违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全锋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西村镇分界村出纳江桂林在2012年6月,利用担任村出纳的职务之便,个人私自挪用公款17734.61元,3年未归还。经西村镇纪委讨论并报镇党委批复,决定给予江桂林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湖田镇店前村党支部书记鲍秋平对店前村委会在万宜高速征地、沪昆高速“一大四小”、 西气东输征地、高压线改造征地四个项目中虚报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147378.8元负有领导责任。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鲍秋平予以立案查处。
珠泉街道珠泉社区“两委”委员施行军在2009年明月立交桥 (明月南路)建设房屋拆迁、2011年明月南路征地款发放、2014年为该社区居民陈某办事过程中三次共收受好处费13000元。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施行军予以立案查处。
通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汲取以上典型案件的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各单位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下大气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快查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