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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禁养区内强拆非法猪场不予补偿

时间:2012-08-10 11:15来源: 作者:收藏

  针对近期博罗县各镇区强拆禁养区内养殖场行动,养殖户普遍质疑其合法性的情况,博罗县政府回应了记者的采访。称强拆是在给足猪场自行搬迁时间后,猪场一意孤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强拆,禁养区内猪场多数未取得相关手续,属于非法猪场,所以不在赔偿之列。 

  博罗县政府称:此次环境污染整治并不只针对畜禽养殖业,早在3月29日,县政府出台了《博罗县2012年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博委办〔2012〕24号),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主要是对我县电镀企业的整治,实现入园、转型或依法关闭,电镀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率达到100%;(二)清理整顿畜禽养殖业污染,去年4月经县人大会议通过了《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畜禽禁养区范围的通告》,同时出台相关规定称,自2010年4月起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 

  在限期内,对禁养区养殖场实施关闭;对非禁养区养殖场限期整改、完善废水、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养殖场,一律予以关闭,彻底解决养殖业废水直排外环境污染江河水质的问题。 

  县政府表示,清理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以及整治非禁养区内不合格养殖场,目的是为了规范全县的养殖场,减少乃至杜绝非法养殖带来的环境危害。至于被搬迁的猪场能否获得相应补偿问题,县政府强调,对被清理搬迁的非法养殖场,因未能取得畜牧、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全部证照,属于非法经营,政府不予任何补偿。养殖场如具有畜牧、工商、环保、国土等部门核发各类证件,且全部证件齐全,才属于合法养殖场。县政府称,此类养殖场在全县的数量较少,通过环评,拥有排污许可证的猪场约20家,其清拆的补偿及标准县政府正在研究中。 

  针对部分养殖户反映,一些证件齐全的养殖场,相关部门采取禁止年审,逐步让养殖户“违法”,成为无牌无照养殖场的作法,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曾口头警告养殖户,禁止养殖户接受媒体采访,禁止上访,禁止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县政府也予以回复。 

  县政府称,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是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根据规定是要限期关闭拆除的,因此不能再进行年审。县政府最后强调,县政府一直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清拆的各项工作。每次通知请拆前,都会派工作人员耐心详细的做好思想工作,并告知养殖户,如认为清拆不合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到法院起诉。 

  律师:强拆养猪场违背法理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志宏认为,“强拆养殖场有违法理”,这种粗暴的执法行为,至少违反我国《物权法》、《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江志宏认为,行政处罚是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以通知的形式,通知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民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律的规定,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般要经过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或申辩、作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一纸通知强制拆迁的行为,欠缺大部分的环节,属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江志宏告诉记者,更何况,当地政府并没出示证据证明猪场是否违法,存在多大的污染,是生物污染还是化学污染?污染的具体数据是多少?在没有上述证据的前提下强制拆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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