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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遇车祸身亡 同桌饮酒3人被判赔

时间:2012-08-10 11:15来源: 作者:收藏

  17岁的高强邀朋友吃饭喝酒,不料却在酒后无照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强当场死亡,其余3人受伤的后果。之后,高强的父母将共同饮酒人告上法庭。7月23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3位酒友共同向高强父母赔偿5.7万元。 

  2011年4月20日,永登县农民高强邀请同学陈某等人前往兰州城关区某酒店吃饭。由于多年未见,席间4人推杯换盏,喝得甚是欢畅。当晚10时许,酒足饭饱后,高强驾驶自己的汽车搭载3位酒友,行驶至七里河桥东侧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强当场死亡,陈某等人受伤。经七里河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事故主要原因是高强饮酒后无照驾车造成的,高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高强的父母认为陈某等人对高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某等人则提出他们在本次事故中也是受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高强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陈某等3人告上法庭,索赔13.7万元。 

  永登县法院审理认为,高强醉酒无照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高强不满18周岁,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因此对高强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陈某等人作为共饮者,在高强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因此,3人对高强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陈某等人共向高强父母赔偿经济损失5.7万元。一审宣判后,3位共同饮酒人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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