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秦祖云,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无;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青秀区建政街道二塘社区农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秦祖云在搭建流动摊点经营农药(噻虫嗪),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2021年4月18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进行了登记保存,对涉案产品的进销存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2021年5月25日向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函询了秦祖云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2021年6月28日收到复函,证实当事人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涉案农药噻虫嗪[标称有效成分含量:25%,剂型:水分散粒剂,毒性:低毒,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101,受托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28,产品标准证号Q/SHHL154-2017,商标:禾友农业?,禾友庶全坍?;委托企业名称: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企业:广西金穗通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邕宾路6号,电话:0771-3902168,邮编:530023,有效期:2年,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022320119,净含量200克],进货10件(40瓶/件),进货单价165元/件。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上述涉案农药,销售单价8元/瓶,销售数量4件(4×40=160瓶),违法所得1280元,货值3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秦祖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秦祖云《询问笔录》供述:“是我经营的”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的事实;
三、《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核查秦祖云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复函》明确“秦祖云(身份证号452528198310013057)没有在青秀区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及当事人秦祖云《询问笔录》供述,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四、当事人秦祖云《询问笔录》供述:“农药产品噻虫嗪一共进货10件(40瓶/件),进货价每件是165元,噻虫嗪销售了4件(160瓶),违法所得1280元。”以及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现场及产品照片、《广西金穗通实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单》及秦祖云的《销售清单》复印件,以上4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产品数量、违法所得和案值。
2021年9月6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改〔2021〕3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农药)告〔2021〕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农药产品噻虫嗪6件(6X40=240瓶,共48000克);
二、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
三、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500元;
四、当事人秦祖云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合计97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904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