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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1〕22号

时间:2021-08-19 02:20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作者:佚名收藏

  

  

  

  当事人:黄自范,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北湖东二里便民农贸菜市63号个体经营户;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产品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因公安机关案件移交,2020年7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的书证材料,核实了当事人购进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进行销售的进销货情况,并发函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查明了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产品的涉嫌违法事实。

  自2020年5月26日至6月28日期间,当事人向私宰窝点老板购进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18次,并在南宁市北湖东二里便民农贸市场63号摊位进行销售,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照同类检疫合格生猪产品的价格认定,当事人18次购进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4329.125元,违法所得不能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有效期:自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至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复印件、2020年12月31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案件移交函(南公西案移字【2020】0002号)证明当事人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共计18次向私宰窝点老板购进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销售给市民;

  三、2020年7月21日、8月12日、8月21日合计三份《询问笔录》、提取的黄自范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28日共18次向私宰窝点老板购进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的转账记录,证明当事人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共计18次购进未经检疫的私宰生猪产品销售,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购进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的价格。?????????????????????????????????????????

  2021年5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动监)改〔2021〕102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农(动监)告〔202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限期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当事人经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购销私宰肉次数多、货值金额大)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畜牧)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第60项关于“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形: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裁量幅度: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不含本数)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4329.125元的百分之四十,计13731.65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4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34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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