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一起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罗庄区沂堂镇前峰山村村民范某某在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情况下,在其家中平房上养殖鸟类,其中喂养的画眉、蒙古百灵和红胁绣眼于2021年1月4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接到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交的关于范某某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线索后,依法进行了查处,给予范某某没收国家二级保护鸟类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执法人员提示广大市民,养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须依法依规,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j.linyi.gov.cn/info/1046/292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