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苗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通源路8号皇氏食品标准厂房一期2号楼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0337435D。
法定代表人:蓝天翔。??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因群众投诉,2021年2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 “中苗608”玉米种子情况进行执法检查;3月4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中苗608”玉米品种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总经理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书证、物证材料,发函到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和赤峰市农牧业局请求协助调查涉案相关情况,就涉案品种种子的审定情况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函询,查明了案件事实。
依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法下列的含义是:(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规定,玉米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当事人销售的“中苗608”玉米品种[包装标注: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中苗种业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通源路8号皇氏食品标准厂房一期2号楼104号;品种名称:中苗608;作物种类:玉米;种子类别:杂交种;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桂)农种许字(2017)第0005号;销售热线:**********;传真:0771-*******;技术咨询电话:0771-*******;净含量:30kg] ,经查询中国种业信息网及广西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复函确认, “中苗608”玉米品种没有经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未经自治区农业厅准许经营推广,也没有在广西引种备案,涉案“中苗608”玉米种子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
当事人销售涉案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中苗608”玉米种子,共300千克,销售价格50元/千克,违法所得15000元,货值1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公司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共2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共2份、法定代表人蓝天翔《身份证》复印件、汪孝清《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变更通知书》,以上7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以上2份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涉案“中苗608”玉米种子库存;
3.《协助调查通知书》证据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种子的相关证据材料;
4.《发货凭证》《账户交易明细回单》、2月24日《询问笔录》、4月25日《询问笔录》、5月25日《询问笔录》以上5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中苗608”玉米种子未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证明当事人2020年委托生产了300千克、以50元/千克销售300千克、获得货款金额为15000元的事实;
5.《产品照片证据》3份、《安能物流单》3份、《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涉诉《证据材料清单》等8份证据共同证明:杜贵仁向当事人付款购买涉案种子并指定发货给赤峰市喀喇沁旗李强的事实;
6.《关于对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确认玉米品种“中苗608”审定情况的复函》《品种审定查询截图》4份,以上5份证据共同证明:“中苗608”玉米品种没有经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未经自治区农业厅准许经营推广,也没有在广西引种备案的事实;
7.南农协〔2021〕1号、南农协〔2021〕2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EMS快递单》2份,以上4份证据共同证明:本机关发函到天津和内蒙农业部门请求对涉案种子相关人员进行协助调查情况。?????????????????????????????????????
2021年6月15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种子)改〔2021〕5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种子)告〔202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第7项关于“违法行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裁量幅度:处六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二、处罚款68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8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045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