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陆丽丽?(性别:女、民族:壮族、出生日期:1979.10.7、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职务:陆丽丽奶牛养殖场负责人、住所:******************)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奶牛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8日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金鸡村大岸坡陆丽丽奶牛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于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销售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奶牛6头。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提取了养殖场负责人陆丽丽的身份证信息;2021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1月25日向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去函询价,2021年2月25日收到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了当事人销售的6头奶牛同类检疫合格的货值为44000元;2021年2月7日通过向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去函了解当事人的养殖、监测及检疫相关情况以及2021年2月7日通过广西动物检疫管理溯源平台查询了陆丽丽奶牛养殖场2020年10月至12月份的产地检疫登记情况和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的回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奶牛未经检疫的事实;2021年3月3日,执法人员到江南区沙井街道办市场畜牧兽医站提取陆丽丽奶牛养殖场的养殖档案,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调出奶牛6头;2021年3月9日执法人员前往南宁市江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负责防疫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屠商***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就转账凭证问题电话询问了***,无法证明奶牛销售去向。2021年4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出售奶牛的时间和重量,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奶牛养殖档案生产记录中奶牛存栏数量的问题前往江南区沙井街道办水产畜牧兽医站进行调查,兽医站提供了该问题的情况说明。因案情需要,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5日对广西宝新泰农业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6月16日对当事人第四次进行询问调查、6月23日对奶牛养殖户***进行询问调查,进一步确认了当事人出售6头奶牛的总重量为2200公斤的事实。至此,案件调查结束。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未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出售了6头奶牛,其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奶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一是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二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三是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打印件等以上三点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打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询问笔录》的适格性。
第三组证据:一是《陆丽丽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奶牛的情况汇报》;二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三是当事人《询问笔录》;四是***《询问笔录》;五是陆丽丽奶牛养殖场养殖档案等以上五点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出售6头奶牛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一是《陆丽丽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奶牛的情况汇报》;二是当事人《询问笔录》;三是***《询问笔录》;四是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五是广西动物检疫管理溯源平台陆丽丽产地检疫登记信息截图等以上五点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奶牛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一是《陆丽丽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奶牛的情况汇报》;二是当事人《询问笔录》;三是***、***的《询问笔录》;四是陆丽丽奶牛养殖场养殖档案等以上四点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6头奶牛的总重量为2200公斤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一是《陆丽丽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奶牛的情况汇报》;二是当事人和***的《询问笔录》;三是陆丽丽奶牛养殖场养殖档案;四是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行〔2021〕9号、南价认行〔2021〕10号)等以上三点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6头奶牛同类检疫合格的货值为44000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1〕11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奶牛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涉案货值较大,参照《广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及细化标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序号60“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形: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千以上的,裁量幅度: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不含本数)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严重。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版)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奶牛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罚款 44000元×40%=176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05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