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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有什么变化?

时间:2019-12-24 10:15来源: 本网作者:佚名收藏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和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所有制之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以“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为基本方向,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推动经营权有序流转,旨在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促进实现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了“三权分置”的政策要求,农村土地法权结构正式由“两权分离”走向“三权分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主要包括: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维护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规范权益转让;允许承包方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用途管制,严守耕地红线;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三权”中的母权利,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取得。承包方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产生“三权分置”的效果。承包方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则会产生“三权分置”的效果,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派生土地经营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功能的激活与分割,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因此发生改变,承包农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让人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或对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再流转的,须经承包方同意。土地经营权派生自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按照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受让人行使土地经营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需要接受发包方在用途、土地利用方式等各方面的监督。

  把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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