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公害农产品申报条件
(一)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获相应生产许可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协会、合作社等单位或个人业主。
(二)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生产条件,加工企业要有相应的加工条件和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生产人员等。
(四)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条件,并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五)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应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和无公害标准化技术规程。
(七)有生产计划、技术培训和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八)产品检测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
(九)取得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合格证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条件
(一)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内部必须具备经农业部培训合格并获得《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
(二)《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应在三年有效期内。
(三)在证书有效期内,各项监督抽检和例行监测中产品均合格。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稳定、从未出现过质量安全问题。
(五)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地环境良好,从未出现过污染事件和新增污染源。
三、绿色食品申报条件
(一)经国家质监、工商部门审批获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公司、合作社等单位。
(二)具有产品注册商标。
(三)生产基地要有1000亩以上的一定生产规模和生产条件,加工企业要有相应的加工条件和能力。
(四)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生产人员等。
(五)产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环境条件,产地及加工场地周边无污染源。
(六)有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七)应用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和绿色食品标准化技术规程。
(八)产品贮藏、包装、运输、销售条件良好,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条件。
(九)有生产计划、技术培训和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产地水、空气、土壤检测符合绿色食品环境标准。
(十)产品检测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标准。
四、有机食品申报基本要求
(一)生产环境(产地)
有机原料基地和加工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水质、空气、土壤质量、养殖污染排放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 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2、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
3、 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4、 食用菌栽培水源符合GB5749的要求;
5、 水产养殖水质符合GB11607的规定;
6、 畜禽养殖符合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7、 蜂场应设在有机农业生产区内或设在至少3年未使用过禁用物质的自然(野生)区域内;
8、加工用水符合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9、 纺织品加工用污水处理符合GB4287的规定;
10、对于野生采集类产品可以免做环境检测。
除野生天然品外,企业在初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时,应提交近三年的有机产品环境(水质、空气、土壤)检测报告。
(二)生产过程控制
遵循《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销售、管理体系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体系:
1、产品必须来自己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品。
2、加工产品所用原料必须来自己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3、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
(1)有机食品在其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素、食品添加剂等,而普通食品则允许有限制地使用这些物质。
(2)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的产物及其衍生物。
(3)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跟踪管理体系,因此一般需要有一个转换期。
有机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更强调环境的安全性,突出人类、自然和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整个生产过程采用积极、有效的生产措施手段,使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
有机产品在生产中,强调必须采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可追溯体系。一是有机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一名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者、一名内部检查员。二是依据《有机产品》GB/T19630-2005要求,制定并实施《有机产品质量管理手册》;制定并实施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三是建立完善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实施生产、加工和经营记录。四是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及时改进不符合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护记录。记录应清晰准确,并为有机生产、加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记录至少保存5年。
五、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条件
(一)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质确定文件。
(二)申请人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或者事业法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接受政府、企业或个人的申请。
(三)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申请人具备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申请人具有指导标志使用人进行生产、加工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推进产销衔接的经营渠道;
(八)申请人持有合法的社团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证书。
(九)具有地方特色和相应的人文演变历史。
(十)产品经检测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