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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情形、方法及执法程序

时间:2013-04-06 15:33来源: 作者:收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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