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下午,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花棚村唐某、陈某与致和镇花土村刘某3位农民到丽春工商所投诉,称他们在种子经销商钟某处购买的水稻种子栽种后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认为水稻种子有质量问题,要求经销商按每亩400元赔偿损失,但经销商只同意每亩按100元赔偿,双方协商未果,3位农民遂投诉到彭州市工商局丽春工商所。
丽春工商所对这起涉农群体投诉十分重视,立即指派工作人员会同彭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专家,冒着酷暑深入田间地头调查受损原因及实际受损情况。
经调查确认,3位农民购买的水稻种子是杂交稻种,经销商的进货渠道没有问题,只是由于水稻种子纯度不够,造成6.1亩水稻出现成熟期不一致的情况,经销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每亩赔偿额只有78元。经过丽春工商所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经销商每亩按150元赔偿3位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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