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兴业网团旗下网站·中国农业百强网站(科教文化类十强)
用户名: 密码:   注册帐号 忘记密码?
中国农民网 | 最具影响力的中国农民门户网
当前位置: 农民网 > 三农新闻 > 三农动态 > 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返回首页

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6-06-01 09:10来源: 作者:梁天骄收藏
    论文摘要: 自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实行以来,我国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不断促进我国法治化社会的建设。实践表明,近年来法律法规得到了完善,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我国在法治化建设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我国社会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社会法治建设的意见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 法治建设 存在的问题 对策研究 
    一、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传统文化的禁锢   
首先,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其次,无政府主义误导了民众的自由意识。等级特权思想压制了民众的平等意识。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准则一样是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必不可少的意义。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   
    时至今日,正确认识法治精神,竭诚推动现代法治进程的人并不在多数,仅有的一部分开明人士以法学专家或学者居多。就绝大多数普通民众而言,或因知识文化的欠缺,或因阅历视野的局限,客观上难以透彻领会现代法治精神,因而只能停留在传统的工具主义的角度认识法治,成为倡导现代法治精神的消极障碍,就一部分身居领导岗位,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既得利益者而言,或因同样愚昧,或因不愿意丧失既得利益,主观上不赞成推行现代法治,因而只是鉴于不便逆历史潮流而口头高喊法治,亦或当根据法律某条原则和精神办事对自己不利时,便明里暗里从行动上破坏法治,成为厉行现代法治的障碍。 
    (二)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治国家建立必须依赖的社会条件是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意识的科学化。法是伴随经济的市场化而产生的,法治则是伴随着高度的市场化而逐步产生形成的,市场经济是法治形成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市场化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动力。中国缺乏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因此,法治的生长受到了经济基础的严重制约。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必然会将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向更高水平。 
    (三)主体素质的差距    
    法治的本质是“民治”,法治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民众。因此,现代法治必然对大民众的法律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国民现实的法律素质同现代法治的客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1、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2、权利意识的淡薄。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淡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3、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公平、国家发展都起到了不良影响。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备。其次,之前所制定的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了。再次,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门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倾向。此外,我国当前的许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几个有关的管理部门就可以组成执法队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构粗制滥造。而且执法部门间的职责界限划分模糊,这就分散了执法的力量。现在有很多单位都努力争取成立执法队伍,以便在执法的过程中通过罚款和收费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工资、福利等问题,通常执法单位以部门的利益为目的去执法,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并且,执法的程序规定也不健全,执法的责任制、奖励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备,执法只是一种形式。这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五)法律监督不到位。
    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导致的。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例行公事时监督比较多,但是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我国之所以一些腐败现象频繁出现,这与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联系。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一现象在我国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常常出现我国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
    2、执法不严、违法办案。我国司法机关当中经常出现违反程序、按人情办案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案件审判完毕之后无法操作和执行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问题。 
    3、以罚代法,重罚轻管。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以罚代法的现象。比如执法部门在处理诸如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仅仅作出较大的经济处罚,但没有进一步的追究销售商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这种处理办法所带来的结果也就直接导致了售假贩假的问题得不到遏制的问题,以至于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还是在在市面上销售流通,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不利的损害。 
    4、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由于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执法部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了权钱交易的现象。这样不仅仅玷污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对执法机关的声誉构成了直接的损害。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对下级执法人员寻思枉法、玩忽职守的问题放任不管,一度竟成为了这些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二、推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的对策研究 
    加强我国社会法制化建设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人民的权益及维护社会公平。因此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目标发展时必须要推进我国社会法制化的建设。从而真正的实现我国法制的司法公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忽视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一些难题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解决社会法制化建设当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科学的采取对策,推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一)大力倡导现代法治文明    
    现代法治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中国展的方向,由于中国传统理念中缺乏对代法治文明的认知,所以必须大力倡导代法治文明。大力倡导民主思想,摒弃专制思想。民主”是由西方人创设的,“民主”一词,意“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首先,民主是一项国家制度、社会成员的权利,其次,民主是对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等的总括。再次,民主以法定民主为基内容,以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为主要支柱。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就必须大力大力倡导平等思想,摒弃法律实用主义。现代法治的本质在于,通过依法规范和约束权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主、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秩序、文明等人类崇高理性价值的实现,而不是维护个人功利或维护小集团利益。在理论和实践中,应彻底抛弃法律实用主义的思想趋向和错误做法,大力倡导法治理性精神。    
    (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随着新世纪初中国正式加人WTO,全面融人国际经济大市场,中国经济建设的市场化相对于法治建设的步伐而言已明显超前。但是,相对于完全意义的市场经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还不够完善,可通过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有利的环境,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向前发展。   
    进一步开放市场。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内市场;二是进一步面向国际开放中国市场。就国内市场而言,当前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在一些地方或部门还比较突出,直接妨碍公平竞争,阻挠经济发展,一些省、市、区、县为了保护本地产业,常常通过行政手段排斥外地同类产品进人本地市 场。久而久之,一个完整的国内大市场被肢解成若干个相对封闭的小市场,使人流、物流、资金流受阻,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造就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最终不利于经济发展。就面向国际开放中国市场而言,由于受诸多复杂的因素的影响,权衡利弊得失,中国某些领域的市场只能逐步开放。所以,应当采取切实措施铲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打通和完善国内市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国际社会逐步开放中国市场,最终都将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经济的市场化,必然导致经济活动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更加纷繁,交易规模较大,交易频率加快,经济纠纷骤增,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在暴利的趋使下滋生蔓延,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公众利益构成极大的危害,为了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必须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是优胜劣汰,但人类发展的崇高目标应是共享繁荣,如何把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与共享繁荣的人类理想这一对矛盾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视和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建立可靠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创造的有益经验。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当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做得更好,以实现“共同富裕”的终级目标。切实加强诚信建设。中国经济尚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构建还不完善,当前经济领域诚信度差,欺诈行为相当普遍,已成为危及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一大公害。因此,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已是当务之急。  
    (三)努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针对我国尚有为数不少的社会民众法治意识不强、法治信仰不坚定和法治技能低下的现状,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着力解决好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素质;二是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专业队伍。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素质,就是要让民众知法,让社会民众信法,让社会民众掌握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让社会民众知法和逐步掌握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主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来达到目的。同时,还应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各个环节来感召人们的思想信念。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造就发达的法律职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志之一,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包括法学理论人才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践人才。这需要通过加强法学教育工作尤其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来培养。同时,还要建立适宜法律职业兴起的社会机制,可以预见,随着广大社会、民众法律素质的日益提高,我国法治化进程了必将越来越快。
    推动我国社会法制化建设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社会真正需要的法律制度。正因如此,通过与时俱进、构件全面警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就能够很快的达到司法公正及维护公民自身权益的目标。 
    1、加强公民的普法工作。加强公民的普法工作首先应该着重在法律宣传教育这个环节上加以落实。在法律宣传教育这一环节上应该分层次、有计划的进行。第一,制定一个基于现实、面向未来而且有操作性的法律宣传教育规划。第二,在普法教育工作当中突出领导干部学法这一重点,务必保证领导干部在公务处理当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任务,并利用法律手段合理的解决现实问题。因为只有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模范作用,才能够真正意义上提高我国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第三,创新法律宣传教育方式。我国不同阶层的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只有在普法工作当中结合人民群众各个阶层的特点才能够达到普法的良好效果。比如在学校的普法工作当中可以开展校园普法活动,在农村当中深入开展送法下乡的活动。并通过充分调动媒体的积极性等措施进行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2、构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格局。就目前而言,我国所开展的法制宣传工作仍然是作为一种义务式的宣传教育来进行的,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免会陷入僵化的格局,难以达到其宣传教育的效果。但是通过构建一种新法制宣传教育格局,比如把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立法使得其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必然会建立起一个科学有效的宣传教育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不仅如此,因为在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上所涉及的方面较广,但是可以建立由党委领导、普法系统参与及教育部门协调的一种新格局,这对于推进我国社会法制化建筑的进程有较大的作用。另外对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方式加以创新也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通过创新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就能够为我国社会不同阶层的公民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法律宣传教育服务。  
   (四)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监督机制。
    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一定要转变立法思想,这样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社会法制化的建设。首先是要转变以往由多立法来完善法律制度的观念,而向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来实现。其次,要尽可能的弥补我国法律制度当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力求我国的立法工作达到严密细致。再者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上,一定要把握好大局,进而有预见性的、有步骤的、有计划的开展立法工作。还需要得到重视的是,在立法工作的进行当中,必须要坚持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与立法相结合的原则。就我国当前局面来看,立法工作加强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而房屋,因此立法工作当中,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响强烈及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态度,并采用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社会广泛调查的方式来合理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不断巩固法律解释工作,不断提升我国立法工作的质量水平。 
    1、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制度。首先要结合我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及政府机构精简的任务和目标,撤除执法部门中一些不必要的机构,并根据相关的执法结构的具体情况对其职权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争取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有效的向制度化、程序化转变。另外还要健全和完善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制度,从而全面的提高司法行政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增强法制监督的力度。从某种程度来讲,增加法制监督的力度能够保障我国社会法制的建设。因此,对我国法制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健全等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无时不刻让公务人员在执法中受到强有力的监督,才能够切实推进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这一点上首先要完善我国法制监督体系,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可以从我国权利机关监督职能的强化来实现,并在此过程中促进其他国家监督机关的制度化,充分发挥我国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作用。另外,还可以通过加强我国外部监督来增强法制监督的力度,比如通过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人民政协监督等监督渠道来实现。对法律监督制度加以完善,可以保障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投诉、举报等途径实现人民群众监督。 
    (黑龙江宾县   梁天骄)        
分享到:
    
------分隔线----------------------------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友情链接(按推荐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