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3-04-08 16:22
来源: 作者:收藏
甬农办发〔2013〕11号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我市农村经营制度创新、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存在经营规模偏小、运行质量不高、服务层次偏低、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为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专项扶持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提质工程重点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的方针,加大扶持,优化结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实做大做强。深入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和示范社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运行质量。努力扩大社员数量,提高社员质量,加快合作社建设和联合步伐,壮大合作社社员、基地和产业规模,扩大合作社对优势产业和基地农户的覆盖面,提高合作社引领带动能力,促进合作社为社员及周边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安全为基础、品牌为纽带,进一步完善生产服务设施,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产后处理和市场开拓,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扩大产销对接,强化农产品分级、包装、仓储、加工和运销等各个环节,推动合作社经营领域向一体化、全产业化延伸,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扶持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专项扶持的内容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项目补助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奖励补助两个方面。 三、扶持条件、补助标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项目补助。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符合以下内容的提质工程项目,经市立项并通过验收,市、县财政按实际投入审核数50%的比例予以补助,市、县财政一次性最高补助额度为70万元,县(市)、区财政与市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其中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与市财政按30%和70%的比例承担。提质工程项目内容主要包括: 1.服务设施建设。包括购置农产品初级加工、整理、储存、包装、检验检测等设备;购置农产品冷链运输车、“绿通车”、“菜篮子配送车”等物流配送设备;建设必要的农产品收购、交易、堆放和社员培训等服务场所。 2.市场营销建设。包括举办产品推介活动;建立合作社网站,发展电子商务,推动农产品网上交易;建立城市直销网点、社区连锁店的店面租赁费、门面装潢费等。 3.品牌培育建设。包括产品包装设计,品牌策划,开展品牌宣传等。 (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奖励补助。获得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2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不再补助。对由5家以上规范化合作社联合发起设立,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规范运行一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享受市级示范社同等政策。 四、申报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项目补助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合作社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写《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项目申报书(附件1)》一式四份,于每年2月底前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 (二)县级初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填写《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每年3月底(2013年推迟到4月底)前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三)市级评审。市农业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确定拟扶持项目内容、扶持金额等。 (四)公示立项。对拟确定扶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立项。 (五)项目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项目原则上要求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10月底前通过县级验收)完成扶持项目建设,向全体成员公布项目执行情况,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填写《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3)》和《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4)》(申请服务场所扶持的还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土建工程的预决算书复印件)一式四份报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如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项目计划投资额20%以上的,应及时申报调整,申报调整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六)县级验收。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验收,通过对合作社会计帐簿、凭证、供货合同、货物清单、预(决)算书、用地批准文件及实物的审查验收,提交验收意见,填写《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连同合作社申请补助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因手续等各方面原因,无法申请验收的项目,最多可延迟一年申请验收。 (七)市级验收公示。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检查,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拨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拨款。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的对象根据有关公布文件予以确定。 五、专项资金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持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取消扶持资格,今后不再予以扶持,已骗取的扶持资金由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收回,未能及时予以收回的,取消所在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年的申报资格。 本申报指南自2013年4月20日起开始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甬农发〔2011〕43号、甬财政农〔2011〕20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项目申报书 2.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项目申报汇总表 3.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项目补助申请表 4.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项目投资明细表 5.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