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
时间:2013-01-25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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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发〔2012〕8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竞争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工程,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动摇,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基础上,鼓励支持农户开展联合与合作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2.坚持以服务农民为宗旨。“生产在家、服务在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为农民提供服务,是合作社的宗旨,也是合作社的生命力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为农户提供各种低成本、便利化的社会化服务,帮助成员实现增产增收。 3.坚持以规范办社为方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可持续发展,必须规范运作。牢牢把握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核心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办社,依章办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功能,实行民主管理;强化财务管理,建立成员账户,规范盈余分配;加强社务公开,推动民主监督,维护成员权益,激发成员民主办社的热情。 4.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方向。科学发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服务水平的基础。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合作社,用现代管理方式完善合作社,用现代物质技术装备合作社,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合作社,用新型职业农民充实合作社,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做大做强,提高自身经济实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力争全县入社和带动农户占总农户数的60%以上,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生产总量的80%以上;培育国家级示范性合作社1家,省级示范性合作社20家、市级示范性合作社25家,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合作社20家,其中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6家、销售收入超1亿元的2家;入社成员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同业农户20%以上。 三、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以“十有”建设活动为抓手,即“有办公场所、有示范基地、有规章制度、有统一品牌、有统一管理、有统一销售、有独立核算、有民主管理、有管理档案、有合法登记”,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建设,建立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制度,每年开展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并将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申报各类财政支农项目时的必备条件。 四、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工程 (一)发展新型联合,提升合作水平。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引导和支持区域性或相关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兼并或重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着力壮大一批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业绩上层次的骨干型专业合作社,形成集成优势,抱团拓展市场,提升竞争力。 (二)开展信用评选,解决融资难题。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体系,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履约、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及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评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工商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农超对接、驰名(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守合同、重信用”推荐评选、知名商号认定、工商分类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农业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农业项目扶持、示范合作社评选的重要内容;农村信用社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结果全面纳入金融信贷、合作社金融授信体系。 (三)创新经营体制,促进农民增收。按照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用现代企业理念经营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包装和品牌、统一产品销售等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和注册农产品证明商标、名优农产品商标等,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并引导品牌整合。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出去”战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促进农产品销售。 (四)加大人才建设,增强科技支撑。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培训纳入全县农民培训项目计划,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全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实施“专家进社”服务行动计划,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五、营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政策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是鼓励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当年新成立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入社农户50个以上,入股资金10万元以上,运作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二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投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建生产经营用房(投资额30万元以上)以及初级农产品包装、保鲜、储藏等固定资产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新增集中连片种植葡萄等,实施设施栽培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50元;对当年新增20亩(含)以上的连片钢架大棚,每亩一次性补助1500元;当年新增50亩(含)以上的连片钢架大棚,每亩一次性补助2500元;对新建水产养殖设施钢架大棚10亩(含)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当年新增20亩以上的连栋大棚,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设施农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是鼓励发展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经认定后,由县科技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 四是引进和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招聘的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年龄35岁以下的毕业生,从事种养业生产的,经认定给予每年5000元的奖励,为鼓励农业人才长期安心农业第一线工作,对同一人连续补助3年,奖励直接到人。 五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升级。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运作规范、带动作用大,社员增收明显并获得县“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10万元。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8〕2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及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自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及向本社社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各级金融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三农”的重点。各级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根据信用等级,对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授信额度、资金保障、利率优惠等方面优先考虑并给予相应的优惠。要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的办法。农信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每年拿出不少于30%的担保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对入社农户100个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其银行贷款利息的50%补助。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施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五)落实用电等优惠政策。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粮食、蔬菜、桑、茶、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要加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的监督管理,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指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经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始终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方向,一手抓规范化运作,一手抓提升发展,不断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典型经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应予以注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工作。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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