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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

时间:2013-01-25 11:36来源: 作者:收藏

                                                    闽农计【2012】451号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评选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和标准  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从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和市级示范社中择优评选,已评为2011年部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不参加评选。具体标准如下:  1.民主管理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2年。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设立成员帐户,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经营规模大。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植保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农业、林业、渔业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60万元以上。  3.质量安全优。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标准化生产率达100%。  4.品牌效益高。积极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工作;积极参加福建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等评选;积极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  5.带动能力强。合作社成员规模较大,农民成员总数不少于100个(渔业、林业、畜牧业合作社不少于50个,农机合作社不少于30人,植保合作社不少于25人)。农民成员年人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高出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6.服务功能全。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各类所需的服务内容。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销售半径大,有较强的市场定价能力;积极组织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二、申报程序  1.参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农业部门。县级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由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农业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于12月14日前联文上报省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  2.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召开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别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环保厅征求审核意见后,统一进行公示。对被评定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予以发文公布,统一授牌。  三、评选数量  各设区市采取等额推荐,并按30%比例上报备选。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参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填写《福建省2012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成效。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成员花名册、成员账户。  4.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5.上一年度收益分配表及资产负债表。  6.主产品“三品”认证情况。  7.参加交易会、博览会等农超对接情况。  8.使用财务软件管理情况。  9.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清单》、成员帐户及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二)所有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A4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请各设区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12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农业厅,过期不候。  (三)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定工作,严把审核关,确保合作社示范社评选能好中选优。同时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  五、联系方式  1.省农业厅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805180;联系人:林登云  电子信箱:  2.省财政厅  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097565;联系人:安瑞英  电子信箱:    附件: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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