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府发〔2012〕62号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0〕9号)和(国发〔2012〕2号)、(铜府发〔2012〕2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实施“服务立社、项目强社、人才兴社、机制活社”战略。大力推进经济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参与度,提升供销合作社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助农增收中的贡献度,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真正成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围绕“三农”强化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综合化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创新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营体制要求的合作制实现形式,实现合作制与市场经济有效对接;坚持以市场化运作和产权多元化发展,推动各种经济成分的合作与联合,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典型引路、重点突破,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三)目标任务。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销售总额年平均增长22%以上,到“十二五”期末,实现销售总额2.5亿元以上,培育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家,新建和升级改造批发市场2个,巩固和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150个,村级综合服务社20个,村级农资农家店260个,基本形成网络健全、功能齐备、服务完善、城乡并举、工贸并重、运转高效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新格局。
二、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四)加快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流通中的市场主导作用,以县兴宇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为龙头,各基层社为骨干,整合、利用、改造、提升现代系统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建设联合采购、跨县配送的农资企业集团,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建成覆盖全县农资连锁经营的放心店。支持基层社从事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家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根据黔府办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化肥淡季储备补贴从现在25万元增加到35万元,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五)加快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流通网络。加大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的支持力度,扶持县级配送中心、集镇中心超市和乡村便民店建设,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和烟花爆竹配送中心、超市和便民店的规范化、标准化、电子信息化建设,实现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承诺、建立食品商品质量可追溯系统,提高连锁配送覆盖面,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点多能”、“一网多用”的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通讯代理等连锁经营业务。
(六)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领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流通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和提升。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形成由农户、专业合作社、基地到批发商(配送中心)、零售商和终端消费者,长短互补、科学合理的流通链条。深入推进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加快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进“网上交易、网下配送”,实现网络虚拟店与实体店的融合,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切实解决农副产品的卖难问题。
(七)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利用体系建设。认真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问题,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和扶持。公安、工商、环保、工贸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再生资源利用和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折解业务,构建集收购-集散-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八)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建设。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烟花爆竹行业规划、维护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地位。供销合作社应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业务,形成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确保经营市场安全有序。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综合服务功能
(九)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供销合作社牵头主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通过市场引导、龙头带动等方式,领办、协办、合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建立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社区、交易市场的便捷通道,实现农副产品消费市场的有效对接。
(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作为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和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大宗、重要农畜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涉农流通企业、批发市场和农业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流通型、加工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优先安排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基地,有关部门应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支持。
(十一)加强行业协会服务,发挥桥梁沟通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经济联合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帮助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发挥协会与政府各部门信息沟通桥梁作用,积极开展信息、维权、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完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协会运行机制,拓展服务功能,反映行业诉求,促进行业诚信建设。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章、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二)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满足农民消费需求。按照政府引导、行政推进、各方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适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搞好传统服务项目的同时,积极开展文化娱乐、观光旅游、家政服务、经济代理、医疗卫生、邮电通信、养老幼教、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综合服务。
(十三)积极参与金融保险业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保险业务试点,规范社员股金服务部。金融机构要改善与供销合作社企业的业务关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其他业务合作。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四)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为“三农”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特点。调整建制、优化布局,从现有11个基层社改组建为7个基层社,具体工作由县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通过招商引资、吸纳社员股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基层供销合作社要转换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职工参股,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店,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加盟的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的网点终端。
(十五)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事业的主要支柱,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载体,必须把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要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盘活存量资产,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结合,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中央、省、市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向供销合作社倾斜,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开拓市场。
(十六)增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供销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服务的重要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为适应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县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网络建设工程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入社入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平台。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加强社会保险政策支持。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对企业处置闲置资产用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置资产所应交纳的税费实行先征收、后由政府返还,专项用于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免利息和滞纳金。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或关停,参照国有企业的相关政策执行,有关部门应予支持。破产、关停企业和职工均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十八)加强用地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合股、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改善流通基础设施,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社有资产,开发利用存量土地,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认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工作。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登记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对供销合作社土地确认登记要简化办事手续,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标准减半收取。
(十九)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从2012年起,县级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并视财政增收情况逐年增加。鼓励县供销社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对供销合作社每年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0%扶持县供销社。改革与发展资金用于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培训,项目建设和争取工作,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流通体系和农产品交易市场等方面。
(二十)加大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加强对在职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广泛开展技能比武、岗位练兵、创先争优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篼精神”,培育造就一支求真务实、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0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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