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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维权有了法规

时间:2013-09-13 10:38来源: 作者:曙光收藏

  记者4日从银监会了解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已于近日发布。《指引》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同时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规定了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职责。

  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引》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进行强制性交易;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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