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指出,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不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要求,根据《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黄标车”)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无标车”)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黄标车”是指装有点燃式发动机、低于国Ⅰ排放标准和装有压燃式发动机、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黄标车”、“无标车”在市区三环(含)以内区域和县(市)、矿区城区内道路上通行。
《通告》强调,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不得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外地籍号牌的机动车也适用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