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的判词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靖在先后担任花都市公安局局长、增城市公安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局长和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人单独及伙同其妻黄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26万元、港币67.4万元、美金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靖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靖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靖归案后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结束后,何靖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此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月25日上午,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 郑小红 陈启仁 王芳)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