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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三公经费严控规模比例设定上限

时间:2012-07-10 09:15来源: 作者:收藏
  法制网7月9日讯  政府“三公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6月2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对公车,《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等,有关人民团体主要包括文联、作协、残联、科协、友协、贸促会、红十字会、民主党派等。这些机关和团体的运行经费也都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记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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